江西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江西省
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
0.2
元补贴,补贴期
20
年。地面电站的上网电价在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
2015
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
0.2
元;
2017
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
0.1
元;自投产之
日起执行
3
年。
补贴资金由省承担,
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
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提供了两种模式的补贴:
一是初始投资补贴,
以“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
为依托,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享受一期
工程
4
元
/
瓦、二期工程
3
元
/
瓦的初装费补贴;
二是度电补贴,补贴标准确定为
0.2
元
/
度电,补贴期
20
年。
南昌市
在国家、省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给予
0.15
元补贴,补贴期暂定
5
年;地面电
站的上网电价在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
2015
年底前建成投
产的补贴
0.2
元;
2017
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
0.1
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
3
年
南昌市高新区
1.
积极帮助企业(居民)申报国家、省、市政策。
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全电价补贴的政策,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度电
0.42
元,补贴期限为
20
年;
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
0.2
元
补贴,补贴期
20
年;
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
0.15
元补
贴,补贴期
5
年;
对居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补助标准暂定为
3
元
/
瓦,每户不超过
5
千瓦。
2.
实行项目建设投资补助。
在高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在项目投入使用
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
0.8
元
/
瓦
(全区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兆瓦,以竣工验收先后时间为准)。
3.
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提供屋顶资源的企业且租期在
20
年以上的企业,在项
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装机容量
2
万元
/
兆瓦进行奖励(不足
1
兆瓦的按
1
兆瓦
计算,低于
300
千瓦的不予奖励)。
4.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简化光伏发电
项目审批程序,
除申报国家、
省、
市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
为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上饶市
上饶人民政府颁发新政,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并对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贴
0.15
元
/
度电,补贴暂定
5
年。
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
0.15
元补贴,补贴期暂定
5
年。
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属地财政分别承担
50%
。项目属地财政还可相应出台资金补贴
政策。
进贤县
发展目标:实施居民屋顶光伏发电
300
户,其中:
2015
年
50
户、
2016
年
100
户、
2017
年
150
户;单位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
30
家;其中:
2015
年
5
家、
2016
年
10
家、
2017
年
15
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每年
1
-
2
个
40
-
60
兆瓦;力
争
2017
年全县完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200
兆瓦。
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前期选址重点选择地面朝向好、
日照时间长、
场地开阔且集中
连片面积达
300
亩
(一座装机
10
兆瓦的地面太阳能光伏电站一般占地约
300
亩)
以上适宜开发地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荒山、荒地、一般农用地、水塘、精养
鱼塘等(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林地、水库、保护湿地以及沿防洪堤
岸
30
米之内除外),项目所属乡镇或单位要做好所在区域内项目用地前期矛盾
纠纷协调工作。
上犹县
户用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方式分全部上网与部分上网两种方式。
全部上网电价可达每度
1.075
元(国家补贴
0.42
元
/
度,省补贴
0.2
元
/
度,电
网企业收购价
0.455
元
/
度);
部分上网电价可达每度
1.22
元。
萍乡市
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
我市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
(实
施办法另行制定):
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
50%
、
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
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备注:实行的是优惠政策。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对光伏发电实行度电补贴政策,即独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
1
元
/
度电,分布式光伏发
电补贴为
0.42
元
/
度电
(
税后为
0.359
元
/
度电
)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省级光伏发电
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确定为
0.2
元
/
度电,补贴期
20
年
(
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除外,居民
屋顶光伏发电示范享受一期工程
4
元
/
瓦、二期工程
3
元
/
瓦的初装费补贴
)
。在国家和省级
度电补贴外,我市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
(
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一是将
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
50%
、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
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
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
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同时,
提倡县区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支持辖区内的光
伏发电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新余市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补贴的
基础上,按每千瓦时
0.1
元的标准给予度电补贴,连续补贴
6
年。
同时对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的
“万家屋顶”
项目,
另外再给予
1
元
/
瓦的一次性建设补
贴;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成并网的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地面光
伏发电项目,
自并网发电开始按每千瓦时
0.1
元的标准给予度电补贴,
连续补贴
6
年。
鹰潭市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
光伏
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
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
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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