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公交车司机获刑是怎么回事?
2018年3月,湖南省常宁市一名开了十多年大车的老司机李福生,从长途客车转开城市公共汽车,和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承包了常宁市6号公交线路。
2019年9月24日,李福生因超载50%以上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直至出狱后,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发现,公交超载的判定标准和普通客车不一样,如果按照法院对他的判罚,很多公交司机都难逃“危险驾驶”。
2020年1月,他找到常宁市交警部门,提出了自己质疑,常宁市交警部门以一件事不两罚的标准,撤销了对李福生的超载方面的处罚。
2020年2月21日,李福生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2020年3月11日,常宁市法院仍认定李福生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认为之前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李福生的再审申请。
扩展资料:
律师:疑点很多 应审慎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刑法》第一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分析,从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刑监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来看,法院认定李福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由主要为,第一是李福生驾驶的是大型普通客车。
第二是李福生承包的公交线路营运路线不在城市市内,而是本市城区至某村;第三是搭载乘客书额定乘员数为29人,实际载客为51人,严重超载其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周兆成律师认为,对于第一点,李福生所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常宁市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可证实,李福生所营运的车辆为城市公交车辆,法院将其认定为“大型普通客车”标准为何,值得质疑。
最后,周兆成律师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院应该在上述三点均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方能认定李福生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本案属于首例公交汽车超载构成犯罪,会对之后的公交汽车载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法院应持审慎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首例!湖南一公交司机因“人数超载”获刑 律师解读
湖南一个公交车司机获刑到底是怎么回事,之前我也在网上看到了这样的新闻,但是具体的情节,我给忘了,你现在在收索一下会有这样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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